營改增政策指引(一)
1、個人代理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問題,保險代理人中的其他個人,在按月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適用的增值稅起征點是500元還是30000元?電信、證券代理人中的其他個人,能否比照保險代理人的相關規定執行?
回復:根據總局7月7日視頻會政策組明確,個人代理人適用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執行。
2、關于風景名勝區景點經營收入征收增值稅問題。
回復:經總局最新答復,對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經營旅游游船、觀光電梯、觀光電車、景區環保客運車所取得的收入按提供“旅游服務”征收增值稅。單位和個人在旅游景區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并采取“一票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從高適用稅率。市局營改增專欄政策指引第4期問題8回復按以上規定執行。
3、房地產開發項目于2016年5月1日之前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并進行了房屋主體建筑施工。但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工期較長,除建筑項目外的消防、綠化等項目在5月1日之后才簽訂施工合同。該工程項目是一個整體,消防、綠化等部分無法取得建筑安裝施工許可證。請問,上述情形是否屬于建筑安裝老項目,能否適用簡易辦法計稅?
回復:如果該項目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上已包含消防、綠化等項目,則消防、綠化工程項目屬于建筑安裝老項目,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如果該項目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上未包含消防、綠化等項目,且該部分無法單獨取得建筑安裝施工許可證,則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作為判斷是否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的依據。此外,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也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通過ETC方式支付的過路費,銀行直接開具普通發票給繳費人,該發票是否可以直接用來計算進項稅額?
回復:由于充值時并未實際接受道路通行服務,銀行受托代收而開具給ETC繳費人的普通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5、水廠開具給物業公司的發票上有代政府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稅率為0。物業公司對該部分污水處理費也是代收,但是又不符合政府性基金的條件,如果企業作為水費價外費用征稅又不合理,如何處理呢?
回復:對各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自來水廠(公司)隨水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免征增值稅。物業公司隨自來水費一并收取的污水處理費,向客戶開具發票并且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金額欄”填開污水處理費及其金額的,不得免征增值稅;未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金額欄”填開污水處理費及其金額,僅在備注欄注明的除外。
其他單位收取農村電網維護費按照國稅函〔2009〕591號相關規定執行。
6、納稅人的車庫、辦公樓等不動產被政府征收了用于統一市政規劃,從政府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是否要征收增值稅?
回復: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值稅。除此情形外,納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按照銷售不動產征稅。
7、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單位,代其他單位收取款項,如何開具發票?
回復:經請示總局明確,多用途商業預付卡發行單位收取的卡內金額金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免稅”普通發票(選擇“免稅”開具實際上不歸屬于免稅,僅代表不征稅。);收取預付卡合作商戶給付的酬金形式款項,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
8、甲(自然人)銷售兩年以上的住房給乙,因個人、歷史等原因,甲沒有在購買時辦理該套房屋的房產證及相關發票,請問是否能以甲乙簽訂的合同日期判定甲屬于銷售購買兩年以上的住房免征增值稅?
回復:根據《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做好委托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通知》(渝地稅發〔2016〕5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鏈接:渝地稅發〔2016〕50號)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采取孰先原則確認。由于重慶市特殊情況和歷史原因,個人實際購買住房遲遲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征收機關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可參考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核定其購買房屋的具體時間。】
9、因移民搬遷原因,我縣政府集中出資修建了移民安置房,移民安置房未辦理房產證,現未分配完的移民安置房掛靠在移民局名下,移民局現將房屋進行出售,請問此房屋銷售行為是按照一手房還是按二手房征稅?移民局繳納稅款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后,受否要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回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二條對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中的取得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移民局將移民安置房進行出售,應按轉讓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三條規定:“應稅行為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于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10、小貸公司與學校合作,向學生提供助學貸款,其中收取的學校支付給小貸公司的助學獎勵部分,小貸公司可不可以開專票。
回復:小貸公司收到學校支付的助學獎勵按照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可按政策規定向學校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1、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產融資租賃合同,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額如何確定?借款利息能否從銷售額中扣除?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第一部分第三項第5條第一款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第四款規定“經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第(1)、(2)、(3)點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后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后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12、售后回租保理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或折價購入應收賬款是否應從銷售額中扣除?
回復:房地產企業將不動產銷售給金融租賃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再把不動產回租給房地產企業,期限屆滿后房地產企業再回購不動產,產權又過戶于房地產企業,這屬于“售后回租”服務;金融租賃公司將房地產企業的租金應收款賣給銀行,銀行獲得了合同規定的租金應收款收款權。這屬于“保理”業務。
由于售后回租保理整個業務兩個環節的納稅人并非同一個,因此應當分別就其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稅務處理。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保理服務在總局新的文件規定明確前,暫按照市局網頁—營改增專欄—營改增政策指引第4期規定進行處理。
13、公司在開展業務時,伴隨開展業務“贈送”客戶禮品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回復:贈送客戶的禮品如果單獨作價核算,則按銷售處理,不屬于視同銷售;如果納稅人是無償贈送,屬于視同銷售。
納稅人購進禮品取得的進項稅額符合政策規定可抵扣的,允許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14、目前勞務派遣選擇差額5%計稅方法是否可按項目適用?
回復: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不得按項目選擇計稅方法,應按照其發生的應稅行為選擇適用的計稅方法,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5、垃圾處置勞務費是否征增值稅?
回復:提供垃圾處置勞務屬于增值稅應稅勞務。應按照根據財稅〔2015〕78號規定執行。對垃圾處理、污泥處理處置勞務可享受70%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
16、房地產企業按約定將公共配套的學校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是否屬于36號文第14條中的"單位無償轉讓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除外",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回復:應根據房地產企業與政府部門的具體合同內容進行判定:如果房地產企業將公共配套的學校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符合36號文相關規定,不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如果房地產企業將公共配套的學校無償移交給政府部門,但并非用于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則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17、我轄區房地產企業收到的建行“善融商務”平臺以按揭貸款的5%購房補貼款項應該按什么品目征稅?
回復:購房者通過“善融商務”平臺辦理的按揭貸款,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金額一致的,則房地產企業收到的購房補貼款項應按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征收增值稅。
購房者通過“善融商務”平臺辦理的按揭貸款,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金額不一致的,則房地產企業收到的購房補貼款項應按“不動產銷售”征收增值稅。
18、建筑企業跨區、縣提供建筑服務由于未扣除分包款形成多繳的情形,該如何退稅?
回復:分兩種情形分別處理。
(1)營改增前多繳的營業稅款
在原營業稅制度下,對特定情形給予了一些差額征收的政策,且由于納稅人個體收入和支出的所屬期不同,會出現先取得收入,后可以差額的情況,也會出現收入確認少,差額確認多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國、地稅的管轄權是確定的,并且每個稅種對應的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都不一樣,為了保證中央和地方財力劃分、稅款入庫科目準確,明確了營業稅下未減除完畢的部分在營改增后,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2)營改增后多繳的增值稅款
若最終完工按項目清算后,仍舊出現多繳增值稅的,在總局新政策文件明確前,暫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①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由于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其稅款已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全額繳納,所以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申請退稅;②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2%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應由機構所在地對申報多繳的稅款進行退還。機構地退還后仍舊出現多繳增值稅的,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申請退還多預繳的稅款。
19、2016年5月1日后為房地產老項目提供建筑、安裝、裝飾服務(合同簽定時間在5月1日后)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回復:36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此外,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甲供材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也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0、自然人之間轉讓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價格明顯偏低,特別是低于地稅價格評估系統中的價格,國稅辦稅廳受理發票代開申請時,如何掌握?是否可以依據地稅的價格評估系統來,具體操作規范市局可否明確?
回復: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由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二是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不同時具備上述兩條件,稅務機關不得核定計稅價格。
21、房地產開發企業在4月30日前已進行竣工結算,實際交房面積與房屋銷售時面積有出入,所以房款有增有減,但由于住戶未及時前來補退款,到5月1日之后還陸續有住戶前來進行補退款,那么由于實際面積增加而補繳的房款應計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回復:(1)對于銷售面積大于實際交房面積,產生的退款所帶來的多繳稅款,其實質是多繳了營業稅,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2)對于實際交房面積大于銷售面積,補交房款產生的應納稅額,應根據實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判定:①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試點前的,應繳納營業稅;②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試點后的,應繳納增值稅。
22、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六條規定:“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除已規定期限的項目和第五條政策外,其他均在營改增試點期間執行。如果試點納稅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經按照有關政策規定享受了營業稅稅收優惠,在剩余稅收優惠政策期限內,按照本規定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依據此文件,營改增后,發電廠對外轉讓小火電機組容量指標,應可繼續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
回復: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3第六條,是對附件3中已列舉稅收優惠項目適用優惠政策的解釋,而不是指的試點前所有享受免征營業稅稅收優惠的項目。
23、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老項目的確定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八條規定:房地產老項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產項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在現實工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需先經過發改委立項,進行場地平整、地下層開挖、地質勘探等前期工程,完成前期工程,達到主體建筑施工的條件,并與建筑工程承建方簽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建設主管部門才能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4月30日前以前期工程,并已簽訂前期施工合同,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5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產項目能否認定為房地產老項目?
回復:《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中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并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不能認定為房地產老項目。
24、保潔公司人員到其他單位從事保潔服務能否按勞務派遣計算繳納增值稅問題。
保潔公司承接保潔業務后,派遣固定人員到服務單位從事保潔服務,并接受服務單位的管理并為其工作,能否按勞務派遣服務政策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派出保潔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回復:根據財稅[2016]47號文件規定,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于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并為其工作的服務。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以按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
25、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二十七條關于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增值稅免稅條件有兩個:一個是技術條件要求;另一個是簽訂的合同格式和內容。請問對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免稅是否是特指專業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對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企業是否可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回復:根據財稅〔2016〕36號文附件3第一部分第二十七條規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當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免征增值稅。因此,對于兼有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只要同時滿足兩項條件,其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收入可享受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