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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地稅發文加強虧損企業所得稅征管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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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虧損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山東省青島市地稅局于近日發布了山東省青島市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虧損企業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規定》(下稱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規定適用于企業所得稅在青島市地方稅務系統管理且查帳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虧損企業。規定明確,虧損企業按其虧損年限可分為:當年虧損企業,連續兩年虧損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下同)虧損企業。 規定要求,對預繳申報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企業,主管地稅機關要加強日常稅收管理,發現問題,及時調整,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對當年和連續兩年虧損的企業,由主管地稅機關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對連續三年以上虧損的企業,由主管地稅機關組織進行交叉評估。 虧損企業年度匯算清繳評估的主要內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等資料是否齊全和完整,各項資料所反映的相關數據是否一致,數據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申報的收入總額、成本費用、納稅調整、優惠項目、應納稅所得額等的計算是否正確,與主管地稅機關日常掌握的征管情況是否存在明顯差異;企業如有境外投資項目,是否已經按照規定申報境外所得并先彌補虧損,境外所得稅款的計算是否正確;企業是否發生關聯交易,其轉讓定價、成本分攤等是否合理;主管地稅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評估的內容。 虧損企業年度匯算清繳評估工作可分為初評、審核、確認和抽查四個環節。其中,初評、審核、確認工作應在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后至當年9月底前完成;抽查工作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經主管地稅機關確認的虧損數額,企業可在以后年度依法進行彌補。企業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應在提交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中做出專項說明。 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虧損企業定期約談詢問制度,對當年首次出現虧損的企業,主管地稅機關應就其虧損情況進行約談,掌握虧損的原因,對企業進行跟蹤管理。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等情形的企業,主管地稅機關要深入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并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分析監控的重點。經主管地稅機關評估、檢查,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虧損企業,應按規定將其征收方式調整為核定征收。連續三年以上虧損且無正當理由的企業,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對其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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