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管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防止稅收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范圍內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稅種延期繳納稅款的申請、受理及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申 請
第三條納稅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可以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當期貨幣資金是指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的資金余額,其中不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付職工工資是指當期計提數。
第四條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同時報送下列資料(一式5份):
(一)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二)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
(三)稅務登記證件、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說明;
(五)申請延期繳納稅款之日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并由納稅人開戶銀行加蓋印章;
(六)當期納稅申報表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七)當期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支出預算;
(八)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條根據申請理由的不同,納稅人需要附報以下資料:
(一)遭遇不可抗力的,應當出具縣(區)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的災情、事故證明;
(二)資金余額中包含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企業不可動用的資金,應單獨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章受理審批
第六條省地方稅務局為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機關。省地方稅務局委托縣(區)地方稅務局作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受理、調查與審批決定送達機關,委托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為初審機關。
納稅人可以直接向省地方稅務局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由省地方稅務局按程序進行受理、調查與審批。
第七條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申請:
(一)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是在繳納稅款期限界滿之后提出的;
(二)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的;
(三)其他不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情況。
第八條縣(區)地方稅務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受理資料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撰寫調查報告并由2人以上正式稅務人員簽名。對于符合條件的,將紙質資料逐級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相關信息錄入稅收業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縣(區)地方稅務局應自收到納稅人的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7日內完成調查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送省轄市地方稅務局。省轄市地方稅務局應于收到縣(區)地方稅務局上報的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5日內完成初審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送省地方稅務局。
省直管縣地方稅務局應于收到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7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報送省地方稅務局。
省地方稅務局應自收到下級地方稅務局上報的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6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條縣(區)地方稅務局在收到省地方稅務局審批決定2日內,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送達納稅人。
第十一條省地方稅務局應當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合理確定延期繳納稅款時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四章后續管理
第十二條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審批時限屆滿前,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及時采取納稅提醒等服務。對到期未繳納稅款的,依法采取追繳措施。
縣(區)地方稅務局應在稅款入庫后10日內將完稅憑證復印件報送省地方稅務局。
第十三條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自規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經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的,在批準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超過批準期限未繳納稅款的,從延期期滿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對稅務人員在延期繳納稅款審批中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對本辦法有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