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贛國稅函[2010]80號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02 |
|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2010-3-16 贛國稅函[2010]80號 吉安、新余、鷹潭、贛州、宜春、上饒、撫州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和森林消防運兵車免征車輛購置稅的通知》(財稅[2009]153號)規定,對江西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報送的8輛森林消防指揮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具體免稅范圍為:井岡山市林業局、分宜縣林業局、貴溪市林業局、瑞金市林業局、銅鼓縣林業局、弋陽縣林業局、永豐縣林業局、樂安縣林業局等8個單位各1輛獵豹CFA5024XZHA森林消防指揮車。免稅指標使用截止期限為2010年6月30日,過期失效。 購車單位在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手續時,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車輛內觀、外觀彩色5寸照片1套,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辦公室配發的“森林消防專用車證”和“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本通知所列購車單位、免稅車型以及車輛內觀、外觀彩色照片、“森林消防專用車證”、“森林消防車輛調撥分配通知單”(照片及證單式樣從國家稅務總局FTP服務器的“LOCAL\貨物和勞務稅司\車輛購置稅處\森林消防專用指揮車免稅圖冊”地址下載)為購車單位辦理免稅手續。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范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補繳車輛購置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