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9月,地稅機關受理了甲企業納稅信用評價復評申請,該企業2014年度納稅信用被評價為D級,在國稅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業務時“重重受阻”,既要比其他級別納稅人多提交申報資料,還要被納稅評估。
為此,該企業對其信用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申請進行復評。
經地稅機關核實,甲企業法定代表人注冊登記了乙企業,而乙企業在2014年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截至2015年9月仍未解除。國、地稅聯合復評后一致認為甲企業2014年度納稅信用仍維持D級不變。
稅法分析
《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2號公告)規定,上一年度內,納稅信用等級為D級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出口企業對其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除審核電子信息外,還應逐筆人工審核對應的原始憑證,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出口退(免)稅評估。
本案中,乙企業于2014年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根據40號公告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而其法定代表人也是甲企業負責人,屬于40號公告中“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情形,甲企業由此被“關聯”直接判為D級。
所以,甲企業納稅信用復評結果維持原狀。同時,甲企業將在發票使用、出口退稅審核、納稅評估等方面受到嚴格的審核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