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1中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及其附表填表說明中,對“未開具發票”欄次填列范圍沒有作具體規定和解釋。從理論上來說,企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應該開具發票。為何該文件會有“未開具發票”欄?實際工作中該如何填寫?
解答: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通過對上述發票開具的基本規定進行分析,一般納稅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要按規定開具發票。那為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附件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中,會有“未開具發票”欄次呢?
這是因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只有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且貨物的接受方是銷售方本身的,才可以不開發票作銷售,即只有“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才會發生“未開具發票”的銷售業務,除此以外,均應開具發票作銷售,否則,就構成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規行為,應按發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