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流函[2014]001號 2014.2.10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省稽查局:
近年來,部分市(州)反映,對BT(建設—移交),BOT(建設—經營—轉讓)建設項目,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難以準確掌握和理解。為規范全省BT、BOT投融資建設模式營業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采取BT、BOT投融資方式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按BT、BOT方式操作并簽訂BT、BOT項目合同的,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新的政策未下發前,其營業稅的征收管理政策按如下執行:
一、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投融資人參與項目施工的,對投融資人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均應作為建筑工程的總承包人,按“建筑業”稅目的現行規定征收營業稅,營業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項目的建設方(或投資方)與施工企業為同一單位的,建設方(或投資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以實際取得的回款項作為計稅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施工環節不再征收營業稅。(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二)建設方(或投資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或分包給其他施工企業的,建設方(或投資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額或分包價款后的余額作為計稅營業額,施工企業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額或取得的分包價款。
二、以項目業主的名義立項建設,對投融資人不參與項目的施工,但又按BT、BOT方式簽訂項目合同,只負責提供項目建設資金,并取得資金投資回報收入的,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以投融資人的名義立項建設,工程完工交付業主的,對投融資人所取得收入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
四、按BT、BOT方式建設的項目,建設方(或投資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按BT合同確定的分次付款時間。合同未明確付款日期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建設方(或投資方)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營業收入款項憑據以及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建筑工程實行承包或分包的,承包或分包方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移交的建設項目,按本意見執行。
四川省地稅局流轉稅管理處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相關政策——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網站關于BT模式的營業稅問題的說明
BT項目擴張雖易,繳稅不易。且行且關注!<陳穎>
國內相關省市BT項目稅收政策適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