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總公司所屬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擁有的經營用房,產權證注明產權所有人為分公司。總公司因經營戰略的調整,擬撤銷該分公司,將其房產變更至總公司名下。這一產權變更過程是否繳納營業稅?如果要繳納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如何確定?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本細則第五條所列視同發生應稅行為而無營業額的,按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營業額=營業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九條規定,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無論有償或無償將不動產轉回總公司,分支機構應按“銷售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若無償劃轉按以上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