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8
各省轄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有關縣(市)財政局、地方稅務局,鄭州新區地方稅務局:
為統一規范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等契稅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43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8〕662號)精神,現將契稅計稅依據的有關政策明確如下:
一、采取協議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應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土地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可依次按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基準地價計稅。
二、采取競價方式出讓土地的計稅依據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三、土地使用權出售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成交價格,合同成交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四、先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經批準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依據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的出讓費用。
五、土地使用權交換的契稅計稅依據為交換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六、土地使用權的贈與、投資、入股、抵債的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七、改變土地用途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和補繳的政府其他費用。
八、各級人民政府在辦理土地出讓過程中,各種理由減免的土地出讓金應照章征收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