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為納稅申報期限的納稅人,2012年1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9日;4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9日;7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7月1日至7月16日;9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9月1日至9月17日;10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0月1日至10月24日;12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2月1日至12月17日。2、3、5、6、8、11月份申報期限不變。
二、以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0日為納稅申報期限的納稅人,2012年1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3日;3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3月1日至3月12日;4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3日;6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6月1日至6月11日;10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0月1日至10月19日;11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12日。2、5、7、8、9、12月份申報期限不變。
三、以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7日為納稅申報期限的納稅人,2012年1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月1日至1月12日;4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4月1日至4月12日;7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7月1日至7月9日;10月份稅款申報期限為10月1日至10月17日。2、3、5、6、8、9、11、12月份申報期限不變。
四、本通知未作規定的,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地方稅務局依據有關稅法規定視納稅人具體情形分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