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稅所[2002]23號 2002.12.27各地稅分局:
隨著我市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有些地稅分局詢問醫療保險金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結合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單位和個人按照市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定的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1〕80號)中規定的標準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際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大額醫療費救助,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企業按照《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規定,在工資總額4%以內列支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天津市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籌集的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用于職工個人醫藥費用補助的,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超過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之外,單位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醫療補助費和單位為職工個人通過商業保險公司繳付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均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