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總機構在外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分攤到我省的稅款,由我省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各級分享比例為中央60%、省級8%、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市及市以下32%。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主管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欄按企業所有制性質,對應填寫1010440項“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名稱及代碼;“級次”欄填寫“中央60%、省級8%、市及市以下32%”。
三、總機構在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計算確定的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稅款分攤比例,須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并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省國稅局(所得稅管理處)、省地稅局(稅收管理二處)備案。總機構在外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計算確定的二級分支機構稅款分攤比例,如果與我省實際情況不符,我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復核建議,并督促我省分支機構向總機構反映,按實際情況調整稅款分攤比例。
四、中央財政調庫分配我省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全部劃為省級收入。省國庫部門收到上述款項后,列入省級1010441項“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目級科目辦理入庫,并及時通知省財政廳。
五、對2007年底前列入中央“所得稅跨地區分享企業名單”的企業,因實行本辦法造成企業所得稅跨市轉移的,由省財政廳按照原核定的相關因素,計算確定各市當年應得收入,年終通過體制結算在相關市之間辦理財力劃轉。
六、對2007年底前列入我省“所得稅跨地區分享企業名單”的省移動通信公司、省電力集團以及山東中煙工業公司,從2008年起,按《山東省跨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七、各地要加強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摸清總、分機構分布情況。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之間,要加強信息溝通,做好匯總納稅企業的監管工作。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附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后續文件——財預[2012]40號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