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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務費如何納稅? |
發布時間:2014/1/7 來源: 閱讀次數: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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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聘用境外一個公司在境外宣傳,推廣我們的產品,我們按照他們實現的銷售金額的10%支付服務費,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答:1、境外公司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貴公司應按規定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包括代購代銷貨物、代辦進出口、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服務。介紹服務,是指中介人介紹雙方商談交易或其他事項的業務。 因此,境外公司在境外為貴公司推廣產品,屬于提供“服務業——代理業”勞務。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于貴公司作為勞務接受方在境內,境外公司屬于在境內為貴公司提供“服務業——代理業”勞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境外公司應繳納營業稅。 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境外公司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也沒有代理人的,貴公司應代扣代繳境外公司的營業稅,相應還需代扣代繳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稅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境外公司在境外為貴公司推廣產品取得的服務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境外公司在境內也未構成機構、場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公司取得的服務費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支付服務費稅前扣除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托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六條規定,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務費應取得合法憑證,該項支出稅前扣除的限額為合同確定銷售額的5%,貴公司支付的超限部分服務費不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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