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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地稅外[1999]4號 關于重新明確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執行時間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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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執行時間的通知 發文字號:遼地稅外[1999]4號 發文日期:1999-01-06 各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向我國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797號)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征收營業稅的執行時間作了明確,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凡屬外國企業向我省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取得收入,都應對其1994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轉讓無形資產行為征收營業稅;對1994年1月1日以前簽訂的轉讓無形資產合同,其取得收入發生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的,亦應征收營業稅。同時,省局《關于外國企業向境內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遼地稅外(1998]340號)文件即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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