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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 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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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2010年第1號公告 2010-07-21 現將《遼寧省殘疾、孤老人員、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遼寧省殘疾 孤老人員 烈屬所得減免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合法權益,規范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免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遼寧省財政廳《關于明確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遼地稅發[2009]81號)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為本人實際從事生產經營的,均按本辦法管理。第三條 納稅人提出申請減免稅時,納稅人應填報并提交以下資料:1、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應提供:(1)申請書;(2)納稅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復印件存檔);(3)民政局、殘聯核發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烈屬需提供街道、鄉、鎮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本人與烈士關系的證明);(4)扣繳單位需提供本單位享受減征個人所得稅員工的詳細情況(姓名、個人收入、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50%比例及數額)。扣繳單位應將納稅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及減征稅款證明的復印件,留存單位備查。(5)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2、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提供:(1)申請書;(2)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3)納稅人身份證(或其他能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復印件存檔);(4)民政局、殘聯核發的烈屬、傷殘軍人、孤老人員和殘疾人的有效證件(烈屬需提供街道、鄉、鎮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本人與烈士關系的證明);(5)申請減征個人所得稅比例及數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免征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不足5萬元的減征個人所得稅50%,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四條 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為一次性審批,減征幅度50%。納稅人變更主管稅務機關需重新審批。第五條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對企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應每年審批一次。定期定額戶在核定定額時審批。查實或按應稅所得率征收戶在年度匯算期間審批,未審批前按全額預繳,審批后匯算清繳。 第六條 主管地稅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 日內完成審批。第七條 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限內,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規定,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第八條 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管理范圍分別建立個人所得稅減免稅管理臺帳,詳細登記減免稅的批準時間、期限、金額。第九條 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對屬于查補的稅款,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確認減免稅條件。第十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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