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評估人員在對某生產企業評估時發現該企業既沒房產,又未取得房屋租賃發票,支付的款項部分以房租形式進入營業成本。該企業法人提供了一份2011年月簽訂的投資協議,協議規定投資方將房屋、土地投資到該企業,該企業按年支付固定分紅,房產產權不變,投資方不承擔投資風險。法人認為企業是支付分紅,不應取得對方發票。經評估人員政策宣傳和責令限期改正,該企業最終與投資方溝通,取得了房屋租賃發票。
稅法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入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規定:對于投資聯營的房產,應根據投資聯營的具體情況,在計征房產稅時予以區別對待。對于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情況,按房產原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對于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聯營風險的情況,實際上是以聯營名義取得房產的租金,應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計繳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根據上述三項規定該企業是接受房屋租賃服務,應取得服務業發票;作為投資方,也就是房屋租賃方,應按規定開具發票給該企業,繳納相應的營業稅等稅費,并按租金收入繳納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