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購進一批貨物,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了認證抵扣,但是1年后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我公司要求對方給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對方公司稱發票開具已經超過180天,不能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這樣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注:營改增后有變化)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第五條紅字發票開具規定,(一)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統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180天只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期限的限制,并不是對紅字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的限制。如果發生了銷售折讓,可以隨時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