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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地稅函[2008]396號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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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8]396號 2008-6-17 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和部門反映有關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現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2006年9月,省經貿委下發了《關于辦理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經貿技改[2006]598號,以下簡稱“598號文”),要求企業申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時,應簽訂項目國產設備采購合同。由于省經貿委未及時與我局溝通,因而我局沒有對《關于執行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3]385號)第三條的規定做出相應調整,造成與598號文有一些不協調的地方,致使個別企業已在2006年進行了設備購置,但2007年才取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現在2006年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額未能及時辦理抵免的情況。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根據《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字[1999]90號)、《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文件的精神,現予明確:對企業2006年以后實施的技術改造項目,并取得省經貿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的,其在2006年度購置的國產設備準予按政策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企業已繳而應在2006年度抵免的企業所得稅款,可在以后年度抵繳企業所得稅或辦理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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