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18
桂林市地方稅務局:源自中華會計網校
你局《關于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盈余公積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是否暫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請示》(桂市地稅報[2007]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
因此,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精神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333號)的規定,對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屬于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后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