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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綜發[2011]88號 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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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綜發[2011]88號 2011.7.18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外匯資本金(以下簡稱資本金)結匯管理職責,強化資本金結匯的真實性審核要求,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匯綜發[2008]142號)等有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申請資本金結匯,除嚴格按照匯綜發[2008]142號文件第四條規定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向銀行提交以下補充材料:(一)前一筆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對外支付的發票等相關憑證原件。 企業支付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機構稅金、費用等資金,可向銀行提供收據、繳款通知書和完稅憑證等相關憑證原件,銀行應將此類結匯業務的相關信息按月逐筆上報所在地外匯局(格式見附表1)。 (二)加蓋結匯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絡發票真偽查詢結果打印件。對于網上無法核驗的,結匯企業應提交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并加蓋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銀行應將此類結匯業務的相關信息按月逐筆及時上報所在地外匯局(格式見附表2)。 二、銀行收到企業結匯后提交的前一筆結匯發票等相關憑證,應進行以下操作: (一)審核加蓋結匯企業公章或財務印章的稅務部門網絡發票真偽查詢結果打印件,同時登錄各地國稅、地稅網站予以核對并留存。審核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審核國稅局增值稅網上進項發票認證結果清單。 2、對于增值稅普通發票,審核國稅局網絡查詢結果清單。 3、對于營業稅發票,審核地稅局網絡查詢結果清單。 (二)對于網上無法核查的,銀行憑企業提交的稅務機關出具的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辦理結匯。 三、銀行應根據企業提交的材料認真審核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用途的合規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如發現各項材料之間不能互相印證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為該企業辦理相關結匯業務。 銀行審核企業資本金結匯的合規性、真實性和一致性后,應在發票等相關憑證原件上加蓋銀行業務章并批注,注明已辦理資本金結匯金額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發票等相關憑證復印件,原件驗后返還企業。 四、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企業資本金累計結匯額(含備用金)與該資本金賬戶已付匯(含境內劃轉)金額之和達到賬戶貸方累計發生額95%的,銀行應對上述結匯所對應的發票等憑證進行真實性核查,并在企業結匯申請書上加注“已核實賬戶內95%資金結匯發票(不含付匯)”字樣、日期及銀行業務章后,方可按支付結匯制要求辦理余下的資本金結匯或付匯手續。 五、企業資本金結匯支付后發生退貨、撤銷交易和發票作廢等情況的,企業應在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送原結匯銀行。原結匯銀行應及時匯總,并按月逐筆及時上報所在地外匯局(格式見附表3)。 六、企業存在不完全符合現行資本金結匯管理規定,但確有真實結匯需求的,銀行審查后如擬辦理結匯的,應將相應審核意見及企業申請資料(含結匯真實性承諾函)復印件匯總向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事前備案,取得所在地外匯局的備案回執后即可辦理相關結匯業務。 所在地外匯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外匯管理內控制度通則》關于資本項目個案業務集體審議制度要求確定是否出具備案回執。 七、銀行應于辦理資本金結匯業務當日,將資本金結匯情況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對于一筆資本金結匯涉及多種支付用途的,應按支付用途分別備案。 八、銀行應對201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辦理的資本金結匯業務進行全面自查,統計匯總未提供發票等相關憑證復印件以及經上網核查發現提供虛假發票的情況,并于2011年9月1日前將上述情況逐筆上報所在地外匯局。 九、外匯局應進一步完善資本金結匯真實性核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企業資本金違規結匯黑名單制度,并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資本金結匯進行重點核查。 十、對以虛假發票套取結匯資金的企業和違規辦理結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應將涉案企業的相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稅務機關,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企業以備用金名義結匯的,每筆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每月不得超過等值10萬美元。 十二、在企業完成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手續后,銀行方可為股權出讓方的資產變現專用外匯賬戶內外匯資金辦理結匯手續。 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接到本通知后,江蘇、四川、福建省分局應分別在轄內無錫市、成都市、泉州市組織實施;天津、上海、廣東、深圳、大連、寧波市(省)分局應分別在全轄內組織實施。上述分局可根據實際狀況,具體確定轄內銀行對于小額發票的核查要求(包括小額標準的確定及核查方式)。其他分局(外匯管理部)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選取轄內部分或全部地區按照本通知確立的管理原則組織實施。 各分局在執行過程中應認真做好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表: 1.提供收據、繳款通知書等相關憑證辦理資本金結匯月報表 2.提供稅務機關發票真偽鑒別證明材料辦理資本金結匯月報表 3.結匯后退貨、撤銷交易、作廢發票等情況月報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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