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國家稅務局、河北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4號 2015-02-10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簡化辦稅程序,提高辦稅效率,現將跨地區經營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申報管理
(一)總機構發生增值稅應稅貨物、應稅勞務及應稅服務均納入申報繳納范圍,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實行預征率方式的分支機構應按月將銷售額、進項稅額和已繳納稅額等歸集匯總,填寫《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信息傳遞單》(附件1),報主管稅務機關簽章后,于次月10日前傳遞給總機構。
(三)實行預征率方式的納稅人應進行年度清算。
1.總機構應于年度終了后2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稅款年度清算表》(附件2,以下簡稱《清算表》)。
2.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年度終了后30個工作日內,將《清算表》逐級報送至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3.分支機構在進行所屬期為1月份的納稅申報時,對上年度的增值稅進行清算申報,并將經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清算表》報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4.分支機構預繳的稅額超過其年度清算應納稅額的,不再進行清算,清算稅額按零填報。
分支機構預繳的稅額超過其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且差額較大的,通過暫停以后納稅申報期預繳增值稅的方式予以解決。
(四)分支機構預繳稅額和年度清算稅額的確定
1.預繳稅額
預繳稅額=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預征率
2.年度清算稅額
年度清算稅額=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分支機構年度預繳稅額
分支機構年度清算的應納稅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分支機構的年度銷售額÷總機構匯總的年度銷售額)
總機構匯總的年度應納稅額=總機構年度內各期申報的匯總應納稅額的合計數。
(五)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
1.總機構納稅申報事項
總機構按規定匯總計算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征增值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等,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申報表主表)及附列資料對應欄次。按規定可以從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分支機構已預繳增值稅稅額,總機構匯總后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當期不足抵減部分,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即:當期分支機構已預繳增值稅稅額大于總機構匯總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時,在第28欄“分次預繳稅額”中只填報可抵減部分。
總機構應記錄稅款抵減情況,以備查閱。
2.分支機構納稅申報事項
分支機構當期銷售數據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第13a行;按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5欄“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中;按預征率計算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填報在申報表主表第21欄“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進行屬期為1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年度清算稅額(年度清算稅額為負時,按零計算)與當期應預征稅額之和填報在主表第21欄;由總機構匯總的進項稅額,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7欄“簡易計稅方法征稅項目用”中填報轉出。
二、一般納稅人管理
實行預征率方式的總分機構均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一個縣(市、區)有多個分支機構的,可確定一個分支機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負責本縣(市、區)內全部分支機構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工作,按規定的預征率統一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日常管理
(一)實行預征率方式的納稅人,增加、減少、變更及注銷分支機構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報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總機構應將匯總納稅的分支機構名單報市級國稅機關備案,跨市經營的報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二)總機構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河北省國家稅務局上報總分支機構名單、上年度銷售收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應納稅額、稅款清算等情況,以及《清算表》、調整或維持原預征率的建議及說明。
(三)跨市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專項評估及稅務檢查,由省國稅局按規定統一組織實施;稅收日常管理、檢查、評估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實施。檢查、評估中發現問題應補征增值稅的,按適用稅率全額補征,稅款、滯納金、罰款等就地入庫。
四、發票管理
(一)分支機構取得的由總機構統一支付款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支機構認證通過后,由總機構統一計算抵扣。
(二)實行預征率方式的總分機構應分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zip文件
1.《分支機構增值稅納稅信息傳遞單》
2.《年度增值稅稅款年度清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