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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重組中被合并方何時終止使用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5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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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特殊重組中的同一控制下的合并,被合并方清算期從何時起算?從何時開始不能進行開具發票等業務? 答:對于需要清算的重組業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通常進入清算期的企業不再發生正常的經營活動,是一個原則性的判斷。但未辦理稅務注銷之前,企業作為納稅人的身份仍然存續,所以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對取得的應稅收入,企業應該還可以開具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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