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冀國稅函[2002]168號 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5 |
|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冀國稅函[2002]168號 發文日期:2002-04-05 各市國家稅務局:為便于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現就有關具體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一、軟件生產企業在申請返還超稅負的增值稅款時,須提供以下資料:(一)河北省信息產業廳與河北省國稅局、地稅局以聯合文件下發的《準予登記的軟件產品目錄》;(二)河北省信息產業廳批準核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三)需返還稅款的軟件產品《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完稅憑證復印件;(四)《河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申請審批表》。二、對企業生產銷售的嵌入型軟件產品,應分別核算其軟件、硬件部分的銷售收入、成本,并單獨計算應交增值稅。具體計算公式為:嵌入型軟件產品軟件部分的銷售收入=嵌入型軟件產品全部銷售收入-(硬件部分的直接材料費用、直接人工費用+制造費用)×(1+成本利潤率10%)。軟件產品應分攤的公共部分進項稅額(水、電、辦公用品等)=企業本期實際發生額×軟件部分銷售收入占嵌入型軟件全部銷售收入的比例。三、關于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起止時間問題,應區別對待:(一)對199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且符合增值稅優惠條 件的,應自軟件產品試銷之日起分為2000年6月24日以 前和2000年6月24日以后分別計算應返還的稅額;(二)對1999年10月1日以前成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取得軟件產品登記證書的,如果能按要求單獨計算軟件產品的已納增值稅及稅負,可以對其1999年 10月1日以后銷售的軟件產品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 附件:河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返還申請審批表(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