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的有關規定,對《河南省地方稅務局財產行為稅減免管理辦法(暫行)》(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審批權限的規定修改如下:
納稅人申請報批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性減免,年減免稅額在50萬元以下的(含50萬元),由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審批;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的,由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