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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災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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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今年6月份因遭受洪災,倉庫被淹,部分產成品及原材料霉爛報廢。經盤庫清點,報廢的原材料共2萬元,報廢產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計1.2萬元,這些原材料均已經過認證抵扣。該廠賈會計遂向主管國稅局咨詢,洪災損失是否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稅務人員告訴賈會計,是否要作進項稅額轉出,關鍵要看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洪災損失不屬于管理不善,損失的購進原材料不需作進項轉出。 那么,損失的產成品所耗用的原材料是否要進項稅額轉出? 新實施細則并未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三)項所指的非正常損失作出具體規定,但應當參照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執行。同樣不需進項轉出。 理由是:修訂前的舊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在界定非正常損失時,并未對購進貨物的非正常損失與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加以區分,均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實際上也不應加以區分,搞雙重標準。新細則剔除了自然災害損失和其他非正常損失兩項。舊實施細則已經廢止,只能參照新實施細則。 如果不參照新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執行,同樣是洪災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認定卻不同,不僅自相矛盾,而且不便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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