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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志編輯的收入是否以勞務費計算?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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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雜志社聘用編輯,主要從事編輯和排版等工作。單位計算我的個人所得稅時是以勞務費的標準來扣繳的,我想知道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因此,如果您在雜志社任職或受雇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您只是為雜志社提供勞務并沒有在雜志社任職或受雇則應按勞動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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