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申請延期申報退(免)稅的,如省級稅務機關在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批復不予延期,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批復的次月申報免稅。次月未申報免稅的,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三、關于進料加工業務核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項第三款規定:自2014年起,企業應在本年度4月2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申報表》(附件4)及電子數據,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企業申請核銷后,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其上一年度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申報。
四、關于免稅申報
《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中“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五、關于征稅申報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于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于內銷征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對本年度的出口貨物勞務,剔除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免稅,已按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已開具代理出口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后的余額,除內銷免稅貨物按前款規定執行外,須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
2014-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