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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發[2011]203號 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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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 銀發[2011]203號 2011.7.27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石家莊、太原、長春、哈爾濱、合肥、南昌、鄭州、長沙、貴陽、拉薩、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中心支行;河北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貴州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國家稅務局、銀監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滿足企業對跨境人民幣業務的實際需求,進一步發揮人民幣結算對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的促進作用,現就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增加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貴州省、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地區范圍擴大至全國。 二、上述新增11個省(自治區)的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第10號)規定,以人民幣進行進口貨物貿易、跨境服務貿易和其他經常項目結算。 三、吉林省、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試點企業可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與境外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開展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 四、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規定,上述新增11個省(自治區)和吉林省、黑龍江省、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應協調當地有關部門推薦出口貨物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企業,并報送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審核。經審定后的試點企業使用人民幣結算的出口貨物貿易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口報關手續,享受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 請開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省(自治區)有關部門,按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等有關文件要求積極做好相關工作,保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工作順利進行。 早前文件—— 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和銀監會關于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地區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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