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12各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加強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管理,防范稅款流失風險,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提高注銷稅務登記工作效率,省國稅局、省地稅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推行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涉稅鑒證管理。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就企業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業務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推行涉稅鑒證管理
(一)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企業可委托具備資格的稅務師事務所對其生產經營期間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查鑒證,并以此作為企業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依據。
(二)在辦理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時,對于能夠提供具備資格的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的,且報告內容顯示納稅人近三年(稅務登記時間未滿三年的,從登記之日起計算)無少繳稅款,或雖有少繳稅款但納稅人已依法足額補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進行稅款清算檢查(或評估),由受理部門審核后直接核準注銷登記(正在查處的涉稅違法違章案件的納稅人除外)。
二、明確鑒證機構資質
(一)出具企業注銷稅務登記鑒證報告的稅務師事務所,是指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機構批準成立,并加入安徽省注冊稅務師協會,且年檢合格的稅務師事務所(每年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供年檢合格名單,并予以公布)。
(二)為一般納稅人出具企業注銷稅務登記鑒證報告的執業注冊稅務師,應具備二級以上注冊稅務師資格且年檢合格;為除一般納稅人以外的其他企業出具注銷稅務登記鑒證報告的執業注冊稅務師,應具備三級以上注冊稅務師資格且年檢合格(每年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動態公布符合條件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名單)。
(三)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業務涉及的項目進行認真審查,依據有關規定,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核實、論證和計算的基礎上,做出職業判斷,按其工作程序及規范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鑒證報告。
三、出具鑒證報告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注銷稅務登記稅款清算鑒證報告》,除反映按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鑒證企業關聯方及其交易情況,識別是否存在利用注銷稅務登記轉移或私分利潤、資產或資金,達到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目的。
(二)被鑒證企業發票使用情況,識別是否存在發票未繳銷、已填開發票涉及的稅款未繳納等情況,并在報告中詳細列明發票的種類、數量、號碼、涉稅金額等。
(三)對被鑒證企業賬上金額較大的會計科目的審查情況,如大額的往來款項等債權、債務如何收付,大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存貨等資產如何處置等。
(四)被鑒證企業在注銷稅務登記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券等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償債,以及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或作為利潤分配等行為,是否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和《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視同轉讓財產,確認清算所得。
四、其他應當注意事項
(一)主管稅務機關要通過多種形式向納稅人宣傳推行企業注銷稅務登記業務涉稅鑒證管理的規定,并向其說明業務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二)納稅人可以自愿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稅務師事務所對其進行鑒證,主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指定具體稅務師事務所。對稅務師事務所為納稅人提供虛假報告,導致納稅人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予以處理,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處理決定;對參與弄虛作假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三)企業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提供的鑒證報告等相關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歸檔處理。
(四)稅務師事務所出具鑒證報告的收費,按照省物價局、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重新核定稅務師事務所涉稅鑒證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皖價服〔2012〕119號)核定的標準執行。
有關涉稅鑒證業務的其他具體要求,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另行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