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稅發[2003]31號 2003-4-6
各市、州、林區、縣(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下同)征收營業稅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以財稅[2003]16號《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但近據反映,仍有一些地區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以種種理由拒絕地方稅務機關對其依法征稅。
為此,省局要求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要統一稅政,嚴格執法,從2003年1月1日起,對土地整理儲備供應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營業稅,確保稅收政策落實到位。省局將在適當時候對此項稅收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