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財預[2014]68號 2014-5-16各市、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蘇州工業園區國稅局、地稅局,張家港保稅區國稅局、地稅局,省國稅局直屬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預〔2012〕453號)轉發給你們,并對相關內容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配套文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
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的規定,金融保險企業(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煙草企業(加工業、批發及品牌有限公司)、高速公路(橋)企業、省鹽業與農墾企業、省新聞出版企業及新華書店、江蘇省電力公司(部網,國稅征收部分)、江蘇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省級彩票中心以及其他省屬企業(包括省屬企業全額投資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劃歸省級,有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預繳、匯算清繳、查補稅款、稅款滯納金、罰款等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劃歸省級,就地繳入省級金庫。
二、中央財政從“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賬戶分配給我省的企業所得稅,繼續全部劃歸省級收入,繳入省級金庫。
三、省內跨市、縣(區)總分機構(即總分機構都在省內)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匯算補繳、應退稅款以及查補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的繳退庫等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繳納,地方分享40%部分,按總機構原預算收入級次劃歸對應級次的地方財政,其中,總機構原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屬省級的,總機構所在地分享的地方企業所得稅40%就地繳入省級金庫。繳庫時,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繳款書,預算科目按1010445項“跨市縣總機構預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填寫。匯算清繳時補繳或退還多繳的企業所得稅,預算科目按1010446項“跨市縣總機構匯算清繳所得稅”下的有關目級科目名稱及代碼填寫。
對影響現有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財政分享收入超過200萬元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財政、主管稅務部門向省級財政、主管稅務部門申請核準后可由分支機構按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我省上述調整相應從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財政部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蘇財預〔2008〕20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