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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的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是否免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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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到財政下撥的國債專項資金撥款是否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以上兩條是新的所得稅法及條例對于企業取得的來自財政的資金的解釋與規定,對于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企業取得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有兩個很重要的條件,一是“專項用途”,二是“經國務院批準”,如果貴公司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同時滿足這兩個條件,那就屬于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所指其他不征稅收入,否則應該按第二十二條作為補貼收入并入企業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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