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公司有一全資子公司乙,采用成本法核算,現在乙公司注銷,甲公司收回投資并取得投資收益,該投資收益是否繳納所得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結清清算所得稅、以前年度欠稅等稅款,清償企業債務,按規定計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國稅函[2009]388號 下載:rar文件
政策解讀: 1.解讀財稅[2009]60號: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 2.解讀財稅[2009]60號文:企業清算所得財稅政策分析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6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二)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四)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五)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七)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八)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被投資企業注銷清算,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為股息所得,一部分為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的股息所得可以適用減免稅政策,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應計算企業所得稅或作為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