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第五條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小規模期間購入的固定資產應按簡易辦法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