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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鑒證收費標準 |
發布時間:2013/5/23 來源:安瑞事務所 閱讀次數:9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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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事務所涉稅服務收費標準
(按云發改收費2009第2175號文件執行)
序號 |
收費 項目 |
計費基數 |
計費 費率 |
浮 動幅 度 |
備注 |
1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 |
每戶每年的營業收入總額 |
500萬元及以下 |
5000元 |
+10%
-2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如果在本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中,涉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具體收費標準按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收費標準執行,不得再收取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費。 |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2‰ |
1000-3000萬元(含3000萬元) |
1.5‰ |
3000-6000萬元(含6000萬元) |
1‰ |
6000-1億元(含1億元) |
0.5‰ |
1-2億元及以上 |
0.1‰ |
2 |
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鑒證 |
每戶每年的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成本費用 |
300萬元及以下 |
3000元 |
+10%
-2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采用營業收入或者經營成本費用為計費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 |
300-500萬元(含500萬元) |
1.5‰ |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1‰ |
10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 |
0.5‰ |
2000-5000萬元及以上 |
0.1‰ |
3 |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 |
企業申報財產損失鑒證金額 |
50萬元及以下 |
8‰ |
+15%
-3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如果委托進行了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后,還要委托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的,兩項鑒證收費額之和不得超過分別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鑒證的收費額之和。 |
50-100萬元(含100萬元) |
4‰ |
100-500萬元(含500萬元) |
3‰ |
500-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2‰ |
1000-2000萬元(含2000萬元) |
1‰ |
2000-5000萬元及以上 |
0.5‰ |
4 |
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 |
清算項目營業收入 總額 |
3000萬元及以下 |
1‰ |
+15%
-30% |
按差額分段累進計費,但最高不超過20萬元。 |
3000-5000萬元(5000萬元) |
0.5‰ |
5000萬元-1億元及以上 |
0.2‰ |
注:1、收費計算公式:應收費金額=上一檔收費金額+(本檔實際計費金額-上一檔最高計費金額)*本檔差額計費費率。例:以營業收入總額2億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應收鑒證服務費為:500萬元及以下部分收5000元,500萬元-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按500萬*2‰=10000元,1000萬元-3000萬元部分(含3000萬元)按2000萬*1.5‰=30000元,3000萬元-6000萬元(含6000萬元)部分按3000萬*1‰=30000元,6000萬元-1億元部分(含1億元)按4000萬*0.5‰=20000元,1億元以上-2億元部分(含2億元)按1億*0.1‰=10000元;全年營業收入總額2億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服務費(基準價)=5000+10000+30000+30000+20000+10000=105000元,實行上浮10%后為115500元,實行下浮20%后為8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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