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單位建造了一幢住宅樓,建造成本為每平方米6000元,對本單位職工銷售價為每平方米5000元,對外銷售價為每平方米8000元。該單位共20名職工,每人都在這幢住宅樓中購買了一套住房,但單位未就職工少支出的差價部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最近,主管稅務機關向該單位20名職工追繳個人所得稅,并對該單位處以應扣未扣稅款0.5倍的稅務行政處罰。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間,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房改成本價格向職工出售公有住房,職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價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價格或市場價格而取得的差價收益,免征個人所得稅。
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單位按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取得的上述應稅所得,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征稅辦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單位所建造的住宅樓既有對內價格又有對外價格,顯然不是公有住房,而是商品房,依據財稅[2007]13號文件的規定,職工購買本單位的樓房所取得的低于建造成本的差價收益,不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并比照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關規定計算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