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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發明電[2001]57號 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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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 [全文失效] 法規號:國稅發明電[2001]57號 發布日期:2001-09-28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該法規自2007.10.01日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從近期查處的一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案件來看,不法分子利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大面額發票進行犯罪活動較為突出,為加強防偽稅控企業開票管理,防范重大偷騙稅案的發生,總局決定,嚴格防偽稅控系統開票限額的審批管理,現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自10月份起,稅務機關對使用防偽稅控系統企業的最高開票限額進行全面的清理,凡使用十萬元、百萬元版專用發票的要重新予以審批。審批權限上收,即使用百萬元版發票的,均須上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使用十萬元版發票的,均須上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 二、除上述企業外,其他企業一律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審批發行可開具萬元版以下(含萬元版)的防偽稅控開票系統。 二、審批的具體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制定。但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包括最高開票限額的具體設定工作)仍由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四、在對使用百萬元版、十萬元版的企業的重新審批工作中,對確實需要而且沒有虛開專用發票紀錄的,各省級、市級稅務機關要盡快予以批準,保證企業正常經營。對經營活動不需要使用大面額專用發票的,根據其實際需要可批準其使用較小面額專用發票。對有虛開專用發票犯罪活動紀錄的企業要取消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五、各地要在11月底前完成上述清理及開具大面額票的重新審批工作。12月15日前向總局上報本地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發行狀況統計表。此項統計工作通過“最高開票限額設定情況統計軟件”完成,總局已將該軟件及使用說明放置在廣域網“\\local\fang流轉稅司”目錄下(ip地址130.9.1.1),請各地自行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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