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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既激勵員工又節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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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是指企業所有者向管理人員及員工提供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某一固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本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的來源有三個:一是公司的留存股票;二是增發新股;三是從市場回購部分股票。股票期權可以為員工帶豐厚的收入,對員工具有極強的吸引力。如某家公司在2003年1月1日給某員工1萬股本公司股票期權,行使期限為10年,約定的執行價格為每股1元。在約定的10年期限內,如公司股票上漲到每股50元,該員工就可以從公司按每股1元的執行價格全部購進,然后再按每股50元的市價在市場上賣出,獲利49萬元。如果預計經營狀況良好,股票進一步升值,員工也可以等到更高價格再行使權利。當然,如果企業每況愈下,股票期權也可能變得一文不值。 股票期權創始于上個世紀50年代,起初是企業為避免薪金被高額的所得稅率所蠶食而推行的一種福利計劃,但到上世紀90年代則發展成為一種具有激勵效應的企業經營方式。我國上市公司也開始償試股票期權的激勵模式,如福地科技、天大天財、貝嶺股份、吳忠儀表等公司進行薪酬制度安排上均實施員工持期計劃。公司作為吸收穩定人才的手段,按照有關法律及本公司規定,向雇員發放(內部職工)認股權證,并承諾雇員在公司達到一定工作或滿足其他條件,可憑該認股權證按事先約定價格(一般低于當期股票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認購公司股票;或者向達到一定工作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的雇員,按當期市場價格的一定折價轉讓本企業持有的其他公司(包括外國公司)的股票等有價證券;或者按一定比例為該雇員負擔其進行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投資。運用股票期權籌劃個人所得稅應從購入與出售兩個環節考慮: 購入股票取得折扣可分期納稅 雇員以上述不同方式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各類折扣或補貼實質上屬于公司對雇員的一項獎勵。關于折扣或補貼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國稅發[1998]9號文件明確: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和無住所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因其受雇期間的表現或業績,從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指雇員實際支付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認購價格低于當期發行價格或市場價格的數額),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因一次收入較多,全部計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困難的,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自其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當月起,在不超過6個月的期限內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前,國稅發[1996]206號文件曾對雇員一次取得單位發放的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問題作過明確。要求數月的獎金在一個月發放,需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所得計算納稅,不能平均分攤到各月計算。例如,甲公司管理人員張某于2003年7月取得本月工資獎金1600元,同時領取上半年獎金120000元,則張某7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600-800)×10%-2]+(120000×45%-15375)=55+38625=38680(元) 如果公司采取股票期權,將張某應得的6個月獎金120000元,作為購買股票的“補貼”(即以低于市場價格120000元購入),則張某的該項“補貼”可以平均按6個月分攤,然后并入7月至12月份的工資薪金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從而適用較低稅率以降低稅負,除此之外,還起到遞延納稅的效果。 出售股權申報扣除有講究 個人在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后再轉讓所取得的所得,屬于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股票等有價證券轉讓所得。為配企業企業改制,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現行稅法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員工低價取得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而獲得的“補貼”,也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國稅發[1998]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將持有的股權轉讓時,應按“財產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由于員工低價取得股權時得到的“補貼”已經征收了個人所得稅,其在計算“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股權買入價,應當按照購買時的市價或公允價,而不是實際取得時支付的“低價”,以避免重復征稅。為做好日后轉讓股權的扣除申報工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就上述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將納稅人認購的股票等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認購價格、市場價格(包括國際市場價格)等情況及有關的證明材料和計稅過程一并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并將其留存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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