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客戶咨詢,外國企業A公司將設備租給外國企業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將此設備轉租給B公司在中國的子公司C公司。C公司進口設備時已繳納關稅和增值稅。設備的所有權為A公司所有。現A、B、C三公司之間想解除租賃合同,A公司希望將此設備直接賣給中國的企業D公司(D與A、B、C無資本關系)。A公司是否能直接將設備賣給D公司?如果能賣得話,需要什么手續?要在中國繳什么稅?
要確認境外A公司能否轉讓出租給境內公司的設備,必須確認其對設備是否有處分權。轉讓設備是否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關鍵是要確認是否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和取得財產轉讓所得。筆者根據我國現行稅法分析如下。
A公司可以將設備賣給D公司 A公司將設備租給B公司,然后B公司又將此設備轉租給B在中國的子公司C公司。因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在中國境內,所以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A公司將設備租出去后,依然繼續保留著對設備的所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后,A公司對設備的所有權內容包括對設備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所以A公司可以行使處分權將設備賣給D公司,即轉讓設備的所有權。
將設備賣給D公司,A公司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境內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A公司將設備通過B公司轉租給C公司使用后,設備的所在地已從境外轉移到境內。因此,A、B、C三個公司解除租賃合同后,A公司再銷售時,設備的起運地和所在地在境內C公司,屬于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即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一項臨時性銷售行為,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所以A公司是在境內臨時發生應稅行為也就依據小規模納稅人來繳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了銷售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因為設備轉讓發生在中國境內,首先應按稅收協定確認是否屬于機構場所,如果A公司轉讓設備是委托境內C公司為轉讓財產代理人,則構成了機構場所,要依法在中國境內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A公司在中國境內未設立經營機構,也未委托轉讓財產代理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財產所得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確定原則是,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因為A公司是設立在境外的企業,并且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所以A公司將設備賣給D公司屬于在中國境外轉讓不動產,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