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勞務派遣業務近年來得到了迅猛的發展。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七條專門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方式作了專門的規范。勞務派遣業務涉及三方關系:勞務派遣企業、被派遣勞動者、勞務用工企業。那么,勞務派遣涉事三方涉及哪些稅收問題?分別要繳哪些稅? 一、勞務派遣企業 (一)營業稅 勞務派遣企業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用工企業收取的全部價款中,含有代收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及住房公積金,也有提供被派遣勞動者取得的管理費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務派遣企業向勞務用工企業提供被派遣勞動者取得的收入,屬于提供應稅服務,應按照“服務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對勞務派遣企業未按規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部分,應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并同時計算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勞務派遣企業向勞務用工企業收取全部價款時應全額開具服務業發票,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可在同一張發票中備注說明。
對于涉及勞務派遣業務較多的建筑業企業,《關于勞務承包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493號)規定:建筑安裝企業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該建筑安裝企業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該建筑安裝企業統一結算價款。按照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因此,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建筑企業對外承包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按實際提供的工程量結算價款的,其取得的全部價款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但建筑企業根據施工單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業施工人員,并按實際派遣施工人員的人數與施工單位結算價款的,其從施工單位實際取得的收入,按勞務派遣業務中“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勞務派遣企業應以向勞務用工企業收取的全部價款確認收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薪金,以及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規定的比例和標準據實列支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可在稅前扣除。
二、被派遣勞動者 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被派遣勞動者涉及的稅收是個人所得稅。被派遣勞動者的報酬一般是由勞務派遣企業支付,其個人所得稅也由勞務派遣企業代扣代繳。被派遣勞動者除了從勞務派遣企業獲得勞務報酬之外,還能從勞務用工企業獲得午餐補助、節假日加班費、實物補助等。對這一部分收入,筆者以為應按“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關于勞務用工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中規定,勞務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因此,被派遣勞動者從勞務用工企業獲得的午餐補助、節假日加班費、實物補助等,是被派遣勞動者獲得的與工作崗位相關的加班費及績效獎金、福利待遇,即被派遣勞動者從勞務派遣企業和勞務用工單位兩處獲得薪資。
根據《關于中國移動稅收專項檢查有關問題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號)第三條第(九)項關于派遣員工扣繳義務人問題的規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單位都支付薪資,兩方都屬于扣繳義務人,應按照規定扣繳稅款,但個人同時要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資,則支付方為扣繳義務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稅務機關也認可存在勞務派遣企業和勞務用工企業都同時支付薪資的情況,且從勞務派遣企業和勞務用工企業取得的報酬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勞務用工單位 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 勞務用工企業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勞務派遣企業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應給付勞務派遣單位的管理費。在實際工作中,勞務用工企業可能另外直接給被派遣勞動者午餐補助、節假日加班費、實物補助等。上述費用是勞務用工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而通過勞務派遣形式雇用人員所發生的,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上述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該公告對勞務用工企業支付的勞務派遣費用不但明確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且對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此外,勞務用工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出差,并在其出差回來后在勞務用工企業報銷差旅費。此項差旅費用是勞務用工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安排被派遣勞動者出差發生的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同樣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