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地稅發〔2014〕8號 2014.1.15各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契稅、耕地占用稅(以下簡稱契耕兩稅)征收管理工作,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經研究,現就契耕兩稅征管工作中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拆遷補償費計征契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和《湖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財產行為稅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鄂地稅發〔2010〕176號)有關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依據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承受人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之后單獨支付的拆遷補償費,應列入契稅計稅依據,照章征收契稅。
二、關于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征契稅問題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強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實際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列入契稅計稅依據,照章征收契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納稅人應在實際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月份終了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申報補繳契稅,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補繳稅款的,應依法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土地權屬契稅問題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房屋、土地權屬,不征收契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有關規定,繼承權是依附于人身關系的專屬權利,只能行使或放棄,不能進行轉讓或贈與。據此,部分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而由其他法定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不屬于房屋、土地權屬贈與行為,不征收契稅。
四、關于居民房屋征收契稅減免信息查詢問題
(一)各區地方稅務局契稅征收窗口在受理審核房屋征收契稅減免申請過程中,應登陸市地方稅務局FTP服務器(服務器地址:ftp://148.20.48.48/稅政三處/房屋征收信息查詢),核實被征收人申報的房屋征收信息與房屋征收管理部門提供的電子信息相一致后,方可辦理契稅減免手續。
(二)各區地方稅務局要指定專人配置專門權限,負責房屋征收信息查詢工作,相關房屋征收信息除用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契稅減免辦理外,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三)各區地方稅務局應對上傳的本區房屋征收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負責,若因信息缺失影響被征收人契稅減免辦理,仍由相關責任區局負責核實被征收人的房屋征收信息。
五、關于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耕地占用稅征管問題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納稅人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由國土規劃部門在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時通知納稅人到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國土規劃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憑證)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由國土規劃部門定期將相關涉稅信息傳遞至地稅部門,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依法及時補征耕地占用稅。國土規劃部門仍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憑證)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六、關于耕地占用稅征收流程問題
建設單位占地不含耕地或其他農用地的,根據現行耕地占用稅政策規定,不屬于耕地占用稅征稅范圍。為進一步做好納稅服務、簡化征收流程,上述情況國土規劃部門不再填寫開具《耕地占用稅納免稅申報表》,由其直接辦理新增建設用地手續。
七、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地稅部門應積極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從國土規劃部門獲取我市近年來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信息和2012年以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取情況。2014年,市地方稅務局將適時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市政基礎設施項目耕地占用稅征管情況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征契稅情況專項核查工作,以堵塞契耕兩稅征管漏洞,進一步完善契耕兩稅征管機制。
(二)自2014年度起,納稅人在上一年度內申報繳納契耕兩稅的,各征管部門應將其繳稅情況納入年度稅務清結,以進一步強化契耕兩稅日常征管。
(三)自2014年度起,稅務稽查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契耕兩稅稽查力度,在各類稽查案件中,凡涉及契耕兩稅的,應列入必查稅種,嚴格開展檢查。
(四)在日常征管和稅務稽查過程中,發現納稅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和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能提供契稅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應按規定補繳契稅;否則,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