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建立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單獨設立的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的規定,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
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
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