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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企業股東的投資清算所得的確定及稅收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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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請問上述規定中,法人股東的投資成本怎樣計算?股東分得的“股息所得”和股東取得的“投資轉讓所得”應如何繳稅? 答:1、《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對于股東的投資成本應按上述規定進行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規定,股東分得的股息所得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的股息、紅利收入,應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另外,《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投資轉讓所得則屬于轉讓財產收入,應并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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