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發〔2016〕38號 2016-02-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有關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完善稅收分類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號)規定,稅務總局調整了《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發票認證”事項的內容,對納稅信用A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增值稅發票認證。 現將調整后的“發票認證”事項(見附件)印發給你們,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發票認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