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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適用日期問題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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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適用日期問題的公告 2010.03.17 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8號 為進一步明確進出口貨物征稅計征匯率的適用日期,現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海關總署2005年第53號公告規定,海關每月使用的計征匯率為上一個月第三個星期三(第三個星期三為法定節假日的,順延采用第四個星期三)中國銀行公布的外匯折算價。上述所稱“法定節假日”是指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具體包括: (一)新年(1月1日); (二)春節(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5月1日); (五)端午節(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不含調休日。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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