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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項目的稅收征管探索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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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T項目的運作模式BT投資是Build和Transfer的縮寫,是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社會資金進行專屬于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后,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BT項目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通行的一種投融資建設方式,近年來在國內很多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實行BT模式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由各級地方政府授權確定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投融資人,融資人負責建設資金的籌集和項目建設,并在項目完工經驗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給項目業主,由項目業主按合同約定分次支付回購價款。通俗地說,BT就是政府對于需要建設,而暫時沒有這么多錢來建設的項目進行招投標,找一家資質和資金雄厚的公司來墊資打包完成此項目的所有設計、建設,并按照協議由政府回購。而被找到的公司通常只是一個項目管理公司,其需要由其他公司來完成項目設計、工程建設等。BT建設模式下項目移交前的項目所有權應歸屬于項目公司,移交完畢后所有權應當歸屬于政府或政府授權機構。在國內BT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建設方式, 誕生的時間短、實踐經驗少, 國家稅務總局并沒有出臺針對該業務的統一規范,使得BT項目在稅收征管中缺乏明確的規定。主要涉及的稅收問題是對投融資方的營業稅征稅問題。二、對BT項目稅收征管的借鑒由于在稅收征管方面沒有適當規范可以參考,所以,在征管實務上,各地稅務機關出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以取得的回購價款按照“建筑業”稅目全額繳納營業稅。持該觀點的稅務機關是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在《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8]195號文中可以體現。重慶市地稅局在《通知》中明確,對BT模式的營業稅征收管理,無論其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融資人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融資方取得的回購價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收入,應全額交納建筑業營業稅,并全額開具建安發票。這個觀點是認為BT項目的投融資方的商業行為具有建筑性質而征收建筑業營業稅。該觀點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投融資方本質特點沒有體現。投融資方是通過投融資完成項目再對其所有權進行移交而獲得利潤的,而不是以建設為主要目的;二是對納稅人的負稅明顯偏重。第二種觀點:以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按照“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持該觀點的是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稅務局和廣東省惠州市地方稅務局。安徽省宣城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其《營業稅財產行為稅稅收政策問答(第一期)》第一條的規定:建設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的,建設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廣東省惠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對BT項目稅收管理的通知》 惠地稅發[2009]131號文中也規定, 若建設方將建筑安裝工程承包給其它施工企業,則該施工企業應為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計稅營業額為工程承包總額。建設方在取得業主支付回購款項時按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繳納建筑安裝營業稅。這種觀點依據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可以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政策,合理地降低了投融資機構的計稅依據即計稅營業額。但是,在這種征收過程中還是將BT項目的投融資方視為建筑總承包商而征收建筑業營業稅,忽視了投融資方投資的本質。三、對BT項目稅收管理的思路結合前面兩種征稅思路的特點,個人認為應該以取得的回購款項扣除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承包總額后的余額,按照“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在BT項目中,投融資方扮演的是募集資金,尋找建設公司完成建筑項目從而對該項目進行所有權移交的角色,對投融資方的征稅管理應該側重的是資產轉讓行為而不是建筑行為。前兩種征稅思路都將投融資方既投資公司認定為建筑總承包方是存在瑕疵的。差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則是依據營業稅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投融資方把建筑工程全包分包給其他單位也是可以實行營業稅差額納稅的政策,體現了稅收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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