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調整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
(一)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二、營業稅起征點
(一)按期納稅(不含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房屋租賃等財產性收入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1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執行。對所屬期為2012年4月份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按本通知計算征收。自治區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調整我區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桂財稅[2011]102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