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堅持依法治稅,加強稅源監控,做好基礎工作。
各局要以這次匯算清繳工作為契機,針對日常征管反映出的問題,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完善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基礎信息和其他各項基礎工作。要結合稅務登記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密切協作,核對工商營業執照,進行一次管戶范圍的清理,進一步核實企業性質,防止丟戶、漏戶,從而確定適用稅收政策,明確征收辦法,并做到善于運用計算機手段加強對匯算清繳工作的管理,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
三、加強宣傳輔導,做到政策明確、程序清晰。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各局一方面要加強對一線征管干部的業務培訓。同時,要做好納稅服務工作,各局可根據實際征管現狀,采用多種有效方式進行輔導、培訓、宣傳,包括辦班輔導、印發輔導材料、網上輔導、上門輔導等形式,確保納稅人及時正確了解匯算清繳的有關政策,做到宣傳輔導不留死角。
四、認真做好匯算清繳工作中的各項審核工作
各局要根據匯算清繳工作的要求,對納稅人按規定報送有關審核、報備事項(如財產損失、彌補虧損等)認真審查核實,有必要的可與檢查部門協調,對其進行檢查核實,把好審核關。尤其對具有一定規模但經營虧損的企業更要著重審核,到戶檢查,審核面要求不能低于虧損戶總數的50%.
五、匯算清繳工作中需要明確的業務政策問題:
(一)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實行查帳征收的,財務核算辦法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和《關于印發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2001]593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申請稅前彌補虧損,必須經過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對其提供的證明材料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方能彌補。對未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而自行彌補虧損的,一經發現及時予以調整并在當年不能進行彌補虧損。
(三)《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財產損失的審核管理辦法》中第七條提到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或“合法的證明材料”,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或中國注冊稅務師出具的審核證明。
(四)《關于2001年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的暫行辦法》第四條“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個人提存的住房公積金予以稅前扣除不得超過企業員工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平均數的3倍”廢止,按照市政府《關于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辦字第095號)文件執行。
(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京地稅個[2001]638號)文件規定,對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應按文件有關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個人所得稅,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并填報《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
(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的,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幫助其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設置賬簿并正確核算,為逐步過渡到查帳征收方式創造條件。
(七)對于征收方式的鑒定工作,各局根據今年的匯算清繳工作情況,只對征收方式發生變更的企業填寫《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表》,進行鑒定調整。
六、匯算清繳工作的組織實施:
(一)根據《關于印發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2001]593號)文件規定,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所得稅,應補交稅款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繳清。主管稅務機關在年度終了后30日內受理納稅人的申報,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應完成匯算清繳期間的各項稅務審核處理工作。
(二)匯算清繳期間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各局要及時搜集、分析、反饋。市局將根據需要,適時組織階段性匯算清繳工作匯報會,并將反饋的問題及時給予解決,保證匯算清繳工作順利進行。
(三)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各局要認真總結,并將有關數據核實及對匯算清繳工作的建議一并以書面總結形式于2003年4月15日前上報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