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過程中,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可能會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貨部分退回等情況,如果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就需要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很多納稅人不知道如何申請,直接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開具?是購買方開具還是銷售方開具?
咨詢熱點 1、什么情況下可以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如何開具?是否需要認證?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國稅發〔2007〕18號文件規定,紅字專用發票暫不報送稅務機關認證。
2、取得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現稅款計算錯誤,如何處理? 國稅發〔2007〕1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專用發票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比照一般納稅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處理辦法,通知單第二聯交代開稅務機關。 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代開專用發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代開專用發票后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
3、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填開錯誤等情況取得紅字專用發票,應如何處理?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八條規定,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國稅發〔2007〕18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銷售折讓以及開票有誤等情況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因專用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二)購買方所購貨物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取得的專用發票未經認證的,由購買方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出具通知單。購買方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三)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四)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4、取得2013年8月1日以前開具的運輸發票,稅號有誤,不能認證,“營改增”后該怎么辦?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規定,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5、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專用發票需要退回給銷貨方嗎?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國稅發〔2005〕61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認證完成后,申報征收崗位人員根據認證結果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其中,對于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和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將發票原件退還納稅人。
6、銷貨方由于誤操作將當月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了作廢處理,而購貨方在當月對取得的該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做了認證處理,并且認證通過,購銷雙方在次月應當如何處理? 國稅發〔2006〕156號文件第二十條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為作廢條件:(1)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的當月;(2)銷售方未抄報稅并且未記賬;(3)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的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如果納稅人誤操作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做了作廢處理,而購貨方已認證,這種發票稽核比對后作廢發票,將進入核查系統,核查結束后,購貨方應做進項稅轉出處理,銷貨方正常開具藍字發票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