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16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省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管理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含,下同)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下同)零售業務,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同時納入網絡開票系統管理。
各地主管國稅機關確定機動車發票稅控企業名單后應及時向企業發放《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見附件一),告知企業安裝使用有關事項。
二、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的發售和發行、系統的安裝、調試、對一般納稅人進行培訓、發票發售、報稅認證、兩費抵減等按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稅控系統若干管理意見的通知》(浙國稅函[2012]281號)規定執行。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至15日,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應將其持有的用于非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的空白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退回主管國稅機關,各主管國稅機關通過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再重新發售給納稅人。
四、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一般納稅人,在2013年8月1日(不含)前發生的機動車零售業務,在2013年8月1日后發生《 》( )規定的符合開具紅字發票情形的,可在8月31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購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通過網絡開票系統開具紅字發票和相應的藍字發票(不得在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中開具)。發生退貨的,可按照上述規定開具紅字發票。
五、各地國稅機關應按照《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增值稅稅控系統若干管理意見的通知》(浙國稅函[2012]281號)規定的職責要求,做好對杭州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授權服務單位(最新名單見附件二,原有名單同時作廢)的服務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其繼續完善服務體系,提高服務質量,為全省的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用戶提供更好的技術服務保障。
附件1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安裝使用通知書
企業名稱:
你單位已具備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使用資格,請與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服務單位(地址,電話)聯系購買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選派一至兩名開票人員免費參加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開票操作培訓。
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所需設備包括通用設備(計算機、打印機等,下同)和專用設備(稅控盤、報稅盤)。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須從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購買。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增值稅稅控系統有關收費政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稅控盤(TCG-01)每個為490元,報稅盤(TCG-02)每個為230元;技術維護費每戶每年每套330元,對使用兩套及以上的納稅人,從第二套起減半收取技術維護費。
根據財稅[2012]15號和發改價格〔2012〕2155號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及時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增值稅納稅人繳納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及時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通用設備由納稅人自行選擇購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稅務機關名義、專用設備兼容性、服務便利等任何借口向納稅人強行銷售計算機、打印機等通用設備、軟件或其他商品。
請你單位與機動車發票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簽署《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技術服務協議》,并監督其按協議中的服務承諾提供技術維護服務。對技術服務單位不按要求提供服務的行為,你單位可向主管國稅機關或當地工商部門投訴。
稅務機關受理投訴電話:12366或
杭州百旺金賦科技有限公司服務監督電話:400-611-2366。
稅務機關名稱:
年月日
本通知書一式三聯,第一聯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交納稅人,第三聯交服務單位。